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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於2010年8月1日實施新的免稅優惠,詳情如下:


 


新免稅優惠 (2010年8月1日起生效)


飲用酒類


凡年滿十八歲的旅客,可以免稅攜帶1升在攝氏20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30%的飲用酒類進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


持香港身份證的旅客,則必須離港不少於24小時才可以享有以上豁免數量。


煙草


凡年滿十八歲的旅客,可以免稅攜帶下列煙草產品進入香港,供其本人自用:



  • 19支香煙;或
  • 1支雪茄,如多於1支雪茄,則總重量不超過25克;或
  • 25克其他製成煙草。

非作貿易、營商或商業用途


任何作貿易、營商或商業用途的應課稅品均無免稅優惠。攜有該等物品的旅客必須:



  • 使用紅通道;
  • 向海關人員申報攜有該等物品的目的;以及
  • 向海關關長呈交報關單

旅客如沒有遵守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的有關規定,可遭檢控或罰款。






 


檢控/罰款


入境旅客如就其所管有而超逾免稅優惠數量的應課稅品不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或作出虛假或不完整的申報,可遭檢控。香港海關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向違規旅客作出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的安排,施加以下罰則:


有代價地不予檢控罪行的種類



對攜有禁運/受管制物品入境的旅客所處以的罰則,將視乎規管這類物品進出口的有關法例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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